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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:
(一)以采摘、攀折、钉拴、刻划、缠绕等方式损坏绿化植物;
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,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,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,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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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海贝 发表于 2018-11-23 14:13 请楼主说明具体的小区位置
蓝色春天 发表于 2018-11-23 15:38 在这个论坛,有车以及养狗,都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,楼主明白就好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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